(2010年卷二第45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admin2018-06-27  11

问题 (2010年卷二第45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选项 A、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追加被告
D、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A.《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同意与否无关。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系法院法定职权,无须经原告同意。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行诉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变更被告须征得原告同意,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行诉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是法院的法定职权,无须经原告同意,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KH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