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可能重合的?

admin2009-04-23  32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可能重合的?

选项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用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均应以该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公安派出所没有得到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授权,税务所没有获得自行决定拍卖的授权,市政府打假办公室没有获得没收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授权,故在选项ACD的情形下,都应当以所属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派出机构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该派出机构不得充当行政诉讼被告,而应以该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在选项ACD的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可能重合,应选。街道办事处,属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选项B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该街道办事处。故B项的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不可能重合,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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