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丙三人系同村农民,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张自己对某块土地有承包权。争议发生后,三人互不相让,发展到相互殴打以致毁坏对方的房屋和家具。乡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后乡政府作出了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甲所有的处理决定,乙、丙均对
甲、乙、丙三人系同村农民,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张自己对某块土地有承包权。争议发生后,三人互不相让,发展到相互殴打以致毁坏对方的房屋和家具。乡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后乡政府作出了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甲所有的处理决定,乙、丙均对
admin
2019-08-23
18
问题
甲、乙、丙三人系同村农民,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张自己对某块土地有承包权。争议发生后,三人互不相让,发展到相互殴打以致毁坏对方的房屋和家具。乡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后乡政府作出了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甲所有的处理决定,乙、丙均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甲、乙、丙三人诉讼 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乙和丙虽均主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但是他们却分别认为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自己所有。所以后起诉的人应作为第三人,先起诉的则作为原告
B、甲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C、乙和丙是共同原告
D、因为乙和丙虽均主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但是他们却分别认为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自己所有,因此法院可以就乙和丙的起诉分别立案审理,甲在两个诉讼中可以分别作为第三人
答案
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乙和丙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起诉至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和丙为共同原告。甲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F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调整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下列哪些是关于我国现行宪法的正确表述()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梁启超继承总结了以往改良主义的宪政思想,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宪政主张是以下的哪一个?()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
2003年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乔某有期徒刑8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将乔某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
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
随机试题
下列关于正常淋巴结的说法正确的是
外用可攻毒杀虫,蚀疮去腐,内服祛痰平喘的药物是
健胃、驱风清凉散热,醒脑提神,止痒止痛
下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纳税人不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的是()。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并先后三次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列对材料
A、 B、 C、 D、 D
数据库系统中实现各种数据管理功能的核心软件称为【】。
用IE浏览器打开如下地址:HTTP://LOCALHOST:65531/ExamWeb/Index.htm,浏览有关“OSPF路由协议”的网页,将该页面中第四部分OSPF路由协议的基本特征的内容以文本文件的格式保存到考生目录下,文件名为“Testle.tx
WhathavetheSierrarebelsandpro-governmentmilitiamendoneunderanagreementtoendtherecentfighting?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