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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与乙结婚后,甲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一套房屋供俩人共同居住,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甲。不久,甲以与乙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查看了房产证后,才放心地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办理的房屋过户登记。半个月后,丙要搬进
甲与乙结婚后,甲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一套房屋供俩人共同居住,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甲。不久,甲以与乙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查看了房产证后,才放心地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办理的房屋过户登记。半个月后,丙要搬进
admin
2021-12-19
24
问题
甲与乙结婚后,甲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一套房屋供俩人共同居住,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甲。不久,甲以与乙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查看了房产证后,才放心地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办理的房屋过户登记。半个月后,丙要搬进该房屋居住时,发现乙住在该房屋,乙得知甲出卖房屋给丙后主张合同无效,与甲、丙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因为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自行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因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丙无权要求乙搬离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D、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但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甲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甲、乙共同共用,并不是甲的个人财产,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是有效的。A项前半句错误,后半句正确,故A项错误。甲在共同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该房屋的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乙搬离该房屋,故BC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乙无权继续居住该房屋,但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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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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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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