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

admin2017-03-09  23

问题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4—卷三—50,单)

选项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受托法院不能自行中止执行,必须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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