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

admin2020-04-03  44

问题 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停工。
经当地环保局调查,最终确认有毒气体来源于环城河水体。2016年5月初,D化工厂生产负责人姜某将该厂产生的超标污水(属于有毒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某物流公司赵某进行处理,每吨污水的处理费为500元,D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纪某对此表示同意。经调查确认:D化工厂通过赵某处理的污水达1600多吨。赵某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处置、排放D化工厂的污水,一是借帮助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D化工厂污水运送给不具备处理D化工厂污水能力的污水处理厂;二是将约200余吨的D化工厂污水直接排至环城河中。D化工厂污水正常的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通过赵某处理污水,D化工厂少支出处理费达400余万元。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城河水体治污费达313705余元,该事件还导致环城河沿岸10多名居民入院治疗。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C制药厂的损失是否应由D化工厂和某物流公司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C制药厂的损失不应由D化工厂和某物流公司承担。C制药厂的损失是因为B市居民的行为所造成,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侵权关系则仅存在于D化工厂和B市居民之间。D化工厂的行为与C制药厂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制药厂的损失应由毁坏该厂设备的居民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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