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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涉嫌抢夺罪一案的审理中,被害人田某当庭提出辩护律师赵某与审判人员张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申请回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在李某涉嫌抢夺罪一案的审理中,被害人田某当庭提出辩护律师赵某与审判人员张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申请回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5-30
30
问题
在李某涉嫌抢夺罪一案的审理中,被害人田某当庭提出辩护律师赵某与审判人员张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申请回避,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田某可以申请辩护律师赵某回避
B、田某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张某回避
C、田某申请张某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田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田某申请张某回避,如审判长当庭驳回,则可继续法庭审理
答案
2,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回避对象及回避程序问题。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
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是回避的对象,而且《刑事诉讼法》针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可以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被指令回避。显然律师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因此,本案中田某并不能申请辩护律师赵某回避。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上述分析,审判人员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之内,田某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张某回避。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刑诉解释》第129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由此可知,在审判过程中,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继续法庭审理。本案中,田某申请审判人员张某回避,其理由是辩护律师赵某与审判人员张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继续法庭审理。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生在复习时,应牢牢记住回避的对象、符合法定情形的回避程序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程序处理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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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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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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