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8年初将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杜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杜明夫妇对杜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到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杜丽对养父母从未表现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10年冬天养父杜明病重住院期间,

admin2017-02-28  28

问题 杜明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8年初将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杜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杜明夫妇对杜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到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杜丽对养父母从未表现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10年冬天养父杜明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2011年春杜明去世后,杜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4间私房,然后投告亲戚,杜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
①解除与杜丽的关系,并要杜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
②确认杜丽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房屋变卖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
杜丽表示:
①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②这4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问:
该4间私房依法应做何处理为妥?

选项

答案这4间私房是杜丽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2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2间)为死者杜明的遗产,养母(杜妻)与杜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杜丽的遗产,原则上每人1间。但考虑到杜丽对杜明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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