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0万元,乙欠丙20万元,均已到期,由于乙迟迟不行使债权,现在丙向法院提起对甲的代位权诉讼,而丙曾欠甲5万元也已到期未还。则下面关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14  29

问题 甲欠乙10万元,乙欠丙20万元,均已到期,由于乙迟迟不行使债权,现在丙向法院提起对甲的代位权诉讼,而丙曾欠甲5万元也已到期未还。则下面关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向丙主张抵销权,并可附条件
B、甲可以在乙提出代位权诉讼时在诉讼中向丙主张抵销权
C、甲只能在代位权胜诉之后才能向丙主张抵销权
D、丙对乙的债权不成立的抗辩只能由乙对丙行使,而不能由甲一行使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丙可以向甲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代位权和抵销权的性质特点,行使抵销权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故A选项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抵销权,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互负特定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而诉讼中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的债务还不确定,而一旦债权人胜诉,法院判决了确切的债权数额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故B项错,C项正确;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因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不成立的抗辩,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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