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成立一建材销售合伙企业,丙想成为新合伙人,甲、乙口头表示同意,并约定丙负责销售业务。此后,丙便以该合伙企业经理的名义从事销售行为。现在该合伙企业解散,在清偿债权债务时,对丙以合伙企业名义订立的一份汽车购买合同的处理发生了分歧,则下列处理意见中,不

admin2014-10-29  33

问题 甲、乙二人成立一建材销售合伙企业,丙想成为新合伙人,甲、乙口头表示同意,并约定丙负责销售业务。此后,丙便以该合伙企业经理的名义从事销售行为。现在该合伙企业解散,在清偿债权债务时,对丙以合伙企业名义订立的一份汽车购买合同的处理发生了分歧,则下列处理意见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

选项 A、丙不是合伙人,该份汽车购买合同无效
B、丙越权订立,该份汽车购买合同无效
C、上述汽车购买合同的购车款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甲、乙二人不予追认,则由丙承担上述购车款

答案A,B,C

解析 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本题中,丙的入伙没有经过“书面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丙不具备法定要件,他不是合伙人;丙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委托代理行为,他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活动,对于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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