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12-09-16  32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是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考查。A项错误,第三人的异议期是15日,而非30日。参见《执行规定》第61条。B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2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C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D错误,《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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