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admin2022-01-10  29

问题 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选项 A、7
B、10
C、20
D、30

答案C

解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时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2)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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