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赋税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

admin2014-01-07  64

问题 论述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赋税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

选项

答案唐中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大量逃亡,使得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了。为了整顿赋税制度,保障中央政府获取足够的税收以应付安史之乱后的新形势,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即两税法:①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②“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③户税依据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九等征钱,户等高的征钱多,户等低的征钱少。④地税按田亩征收谷物。纳税的田亩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准。⑤对不定居的行商按三十分之一征税(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大致均等。⑥无论户税和地税,均按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故名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施,简化了税制,使得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并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两税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土地兼并更加严重;由于“量出以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绢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了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官户等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是在对土地进行丈量清查的基础上,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好坏一一登记上册,并按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率高低。这项法令对大量隐瞒田地的豪强地主不利,遭到他们的反对,因此丈量工作进展很慢,仅仅在华北平原和关中盆地的五路进行过,以后便停顿下来。 明初赋是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按田亩计算。役是以人为对象征派的。按户所征派的役,叫做里甲,按丁所征派的役,叫做均徭。而在征收的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猛烈,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了。嘉靖十年(1531年)局部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推向全国。主要内容有:①田赋折银征收。田赋中除政府所需要征收的米、麦实物外,其余所有实物均折银征收。②徭役折银上纳。所有名目的徭役,皆折成银两。原来,各种名目的徭役主要由人丁负担,现在改为按人丁和田粮两者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由于各地和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地、因时表现出较大差异: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以丁为助;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有的地方丁、田平均摊派;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但不管程度如何,徭役摊入田赋的趋向是一致的。改革以后必须的诸役负担,由官府雇人承应。即“一岁之役,官为佥募”。③赋、役银合并征收。将田赋银和由丁、田共同承担的徭役银合并征收。④赋、役银合并后,直接交与地方官府,即“丁、粮毕输于官”,再由官府用银雇人应役。 统一赋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并且赋役一概征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赋役的征派仍以地亩、人丁为依据。由于官僚豪绅隐匿土田和下层百姓的流移,地亩、人丁的确切数字总是难以查清。特别是随着地权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丁役或丁役货币化的丁银便成为广大贫民的沉重负担,不断引发百姓逃亡,直接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政府便对传统的按丁征税的办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制度。摊丁人亩的实行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清廷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丁税为准,以后额外增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摊丁人亩,也叫地丁合一,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税银,而是把固定下来的丁税额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每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称为“地丁银”。同时,将地丁之外的匠班银、市丁银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在田赋中征收。前后经历了半个世纪,“摊丁人亩”终于在全国得以推行,从而完成了中国赋役史上的又一次大的变革。摊丁入亩的实行,使历来实行的二元税制度变成单一的土地税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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