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家企业于2002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从A、B、C三方选举出来。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02年10月正式成

admin2019-02-26  33

问题 A、B、C三家企业于2002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从A、B、C三方选举出来。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02年10月正式成立。2004年5月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A、B两位股东同意。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成立前A、B、C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有不合法之处。B股东以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自有资本,即注册资本。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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