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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租用该市大发市场东门外.8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兼作生活用房,2006年,根据某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某市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组成了某市人民政府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
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租用该市大发市场东门外.8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兼作生活用房,2006年,根据某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某市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组成了某市人民政府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
admin
2014-02-27
22
问题
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租用该市大发市场东门外.8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兼作生活用房,2006年,根据某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某市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组成了某市人民政府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查办”)。2006年4月9日下午,“三查办”工作人员来到大发市场检查,查到唐某处发现其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决定对唐某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并责令唐某申办营业执照并补交税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三查办”给予唐某处罚必须以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三查办”的名义下达
B、对唐某的罚款800元可以当场收缴
C、若唐某对补交税款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D、若唐某对“三查办”的处罚决定不服,应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答案
2
解析
本题考查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本题中的“三查办”既非国务院决定也非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而成立的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中的综合执法机关应视为政府的委托机关,在政府的委托下实施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必须以政府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相应地,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有政府承担,“三查办”即是此性质的综合执法机关,所以“三查办”只能以某市政府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由此措施的后果也由某市政府承担,也即“三查办”给予唐某处罚必须以政府的名义,而唐某对“三查办”的处罚决定不服,应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A、D选项说法均正确。
B选项,《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即:依照本法第33条 (依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处罚)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同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依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中,“三查办”对唐某的罚款额度和缴纳条件都不符合可以当场收缴的规定,因此,对罚款不能当场收缴,B选项错误,符合题意。
C选项,《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很明显,根据本条,缴纳税款属于复议前置型,若唐某对补交税款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C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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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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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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