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清华大学201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33

问题 谈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清华大学201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个方面:(1)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相似。(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3)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两者之间的差异有:(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因此.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即可成立,并对抗第三人,而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则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只是基于需役地的需要去寻找能够实现其价值的供役地即可。相邻关系在调整相邻关系时注重习惯的运用,而地役权在调整相邻关系中侧重的是当事人的自治性,可以限制或排除当地习惯而另外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3)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以避免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因细微小节进行协商,从而大大节约社会成本。相邻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定而产生的他物权,当事人间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4)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中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其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永久性表现在不动产相邻近的事实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的行使,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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