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船拖欠船员工资和引航费数月,甲船此次海上运输旅客时,三名旅客落水身亡,甲船继续航行中碰撞到暗礁,乙船对甲船进行了救助,相关债权人均向甲船的营运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甲船应按下列哪种顺序清偿?( )

admin2008-06-12  16

问题 甲船拖欠船员工资和引航费数月,甲船此次海上运输旅客时,三名旅客落水身亡,甲船继续航行中碰撞到暗礁,乙船对甲船进行了救助,相关债权人均向甲船的营运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甲船应按下列哪种顺序清偿?(   )

选项 A、旅客死亡赔偿—船员工资—引航费—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
B、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
C、船员工资—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引航费—旅客死亡赔偿
D、乙船的海难救助费用—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

答案D

解析 《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是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海商法》第2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该条规定海难救助费用的发生后于前三项的,要优先于前三项受偿,本题中海难救助费用发生在船员工资、旅客死亡赔偿、引航费之后,因此应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3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