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2008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王某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dmin2011-04-29  35

问题 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2008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王某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王某必须就此事通知李某、张某并征求其意见
B、在同等情况下,李某、张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C、受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王某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不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B、C三项正确。《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D项说法错误,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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