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民习于他国之法律,遂忘其为何国之子民,法权既失,主权随之……若复因循苟安,坐待法权之侵夺,则逃犯不解,索债不偿,赴想(诉)多门,人心大去,无论治外法权不能收回,恐治内法权亦不可得

admin2017-02-21  21

问题 “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民习于他国之法律,遂忘其为何国之子民,法权既失,主权随之……若复因循苟安,坐待法权之侵夺,则逃犯不解,索债不偿,赴想(诉)多门,人心大去,无论治外法权不能收回,恐治内法权亦不可得而自保矣。”
——摘自《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结合材料中的“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说明“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这种司法制度在清末是如何确立和发展的?

选项

答案“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说的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这一司法制度。外国侵略者对于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是蓄谋已久的。英国政府早在发动鸦片战争前4个月,即1840年2月20日,便拟定准备在打败中国后强迫中国签订《对华条约草案》,意欲迫使清政府割让香港,并向中国索取多项特权。但在1842年8月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时,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完全答应了英国提出的割让香港等各项要求,但《南京条约》中并未包括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中,事实上可以说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就已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制度,但当时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五个通商口岸。而在《虎门条约》中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内地。1844年订立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把领事裁判权的范围由五口进而扩大到各个港口,同时也不限于在中国的美国侨民与中国人之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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