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8题)

admin2015-05-18  31

问题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8题)

选项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此可见,其一,评议中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其二,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或不一致的,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体而言:(1)此时审判长的意见与其他审判人员或是陪审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不管该多数人的意见是审判长的意见,还是陪审员或者其他审判人员的意见,均应当且必须以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判决,而不是可以按该意见判决。反之,如果某意见没有形成多数人意见。即使该意见是审判长的意见,也不能按该意见判决。(2)在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判决,不必将案件提交院长审查决定。但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考生应注意的是合议庭评议与仲裁庭评议的区分。合议庭评议与仲裁庭评议相同的是二者都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多数审判人员或者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判决或者裁决。不同的是在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的处理上,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而在仲裁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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