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中甲股东以专利权出资,乙股东以货币出资,丙以房屋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该公司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dmin2022-06-13  34

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中甲股东以专利权出资,乙股东以货币出资,丙以房屋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该公司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甲股东的专利权出资缴付时未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B、乙股东的货币出资应当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C、丙股东将出资的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但公司成立1年后才过户于公司,所以该股东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前,对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
D、丁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过户于公司名下,但一直未交付给公司使用,所以不享有股东权利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选项A正确。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选项B正确。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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