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邓某以(香港)联威公司名义、内地投资者吴某以弘业公司(内资)名义,拟共同投资在广州市设立新雅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图公司”),邓某出资2000万元,吴某出资1000万元,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

admin2013-07-18  47

问题 香港投资者邓某以(香港)联威公司名义、内地投资者吴某以弘业公司(内资)名义,拟共同投资在广州市设立新雅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图公司”),邓某出资2000万元,吴某出资1000万元,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日,双方以联威公司和弘业公司名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吴某负责办理报批手续。2011年3月1日,审批机关正式批准了《投资协议》,2011年3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雅图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此时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2011年4月1日,邓某和吴某将各自出资全部存入新雅图公司账户。2012年5月10日,邓某以其与吴某之间冲突激烈,信任基础已经完全破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以本案涉及香港籍投资者,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的情况下,向新雅图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雅图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上述规定中,不论一次缴付出资,还是分期缴付出资,均未要求取得营业执照时应当缴付一定出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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