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商事立法主要有哪些?

admin2015-12-30  25

问题 清末的商事立法主要有哪些?

选项

答案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清廷的工商政策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制定相关的商事法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从1903年至1907年是第一阶段。1903年,清廷派载振、伍廷芳和袁世凯拟定商律,后由同年成立的商部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急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04年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1905年制定的《破产律》。由于时间仓促,这一时期所订商法大都比较简单,而且门类不全,不能满足政府与社会的需要。 从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官制改革后,商事立法由修订法律馆负责,主要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各单行法规仍由有关部门拟订。因有了数年的立法经验,这一时期的所订法律渐趋成熟。主要的商法草案有《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等。 此外,还制定颁布了一些与商法有密切关系的法规,如《商会简明章程》、《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等。 这一时期还颁行了《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运送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单行商事立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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