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区的东升公司遗失了一张号码为BD770453,金额为700万元的银行汇票,票据支付地为B市乙区的建设银行。东升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员江某独任审理,向乙区的建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在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东升公

admin2016-01-15  20

问题 A市甲区的东升公司遗失了一张号码为BD770453,金额为700万元的银行汇票,票据支付地为B市乙区的建设银行。东升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员江某独任审理,向乙区的建设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在公告期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后,东升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作出号码为BD770453,金额为700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强力建筑公司发现,自己持有的号码为BD770453,金额为700万元的银行汇票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欲提起诉讼。请回答下列(1)一(4)题。
如果在公告期内,强力建筑公司以自己持有的号码为BD770453,金额为70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人民法院发现该汇票为强力建筑公司职员捡到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选项 A、驳回强力建筑公司的申报
B、驳回东升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C、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直接按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诉的特征,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只是让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出现就可以了。因此,人民法院只对权利申报进行形式审查,至于申报的权利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人民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C项正确。当然,如果权利申报人所申报的并不是同一个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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