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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白某,男,29岁。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
案情:被告人白某,男,29岁。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
admin
2016-01-15
91
问题
案情:被告人白某,男,29岁。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代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代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选项
答案
(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予公开审理。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高法解释》第190~194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问或者讯问,审判长认为发问、讯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讯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但无权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 (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判决。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曾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起诉该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6)人民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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