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
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
admin
2018-01-31
24
问题
201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4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2月就20013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gO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公司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其资本总额为3.9亿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
甲、乙公司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其资本总额为3.9亿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清,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清,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8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新《公司法》完善了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
随机试题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应包括()、程序及频次等,特别应提出污染事故的报告要求。
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真空脱水工艺时,拌和物适宜坍落度为()。
《商业银行法》规定。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由、取款自愿、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A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股价为50元。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拟10股配4股,配股价25元/股,配股除权日期定为2011年3月2日。假定配股前每股价格为56元,不考虑新投资的净现值引起的企业价值的变化。要求:假
在目标评价的步骤中,最为关键的一步是()。
下列与人的生理有关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属于______族。
设A是n阶矩阵,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Inancientmythologytherewerenoimpassable______separatingthedivinefromthehumanbeings.(2013年3月中国科学院考博试题)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