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6年1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后全部收回,已知乙企业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完成

admin2022-10-11  20

问题 甲企业2016年1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后全部收回,已知乙企业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剩余的一半实木地板收回后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万元。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万元。

选项 A、2
B、2.45
C、2.11
D、2.56

答案A

解析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9万元低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0万元(2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同时已纳消费税也不得扣除。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50×5%—1×5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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