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8题)

admin2018-04-20  27

问题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8题)

选项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B,D

解析 A项:《最高检规则》第45条第l款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此规定,担任其辩护人律师的洪某会见刘某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而不是经公安机关许可。故A项错误。
    B项:《最高检规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辩护人洪某据此规定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所以B正确。
    C、D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第5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在侦查期间,辩护人洪某会见刘某不得核实有关证据,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但会见时不被监听。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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