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

admin2012-11-10  33

问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

选项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

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本题中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2条作出了明文规定。《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据此,“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情节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不可适用《意见》,选项A为应选项。“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左腿严重残疾”和“阮某系怀孕妇女”都不是上述条文列举的妨碍适用《意见》情节,选项B、C、D不当选。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0条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应当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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