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admin2008-12-16  42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选项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 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判决。”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一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是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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