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500吨小麦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9年9月30日前买方开出信用证至卖方,2009年10月5日前装运。在8月28日,卖方收到了信用证,显示信用证有效期为10月10日。因租船原因,卖方要求买方将装运期延长至10月17日。

admin2010-07-21  80

问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500吨小麦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9年9月30日前买方开出信用证至卖方,2009年10月5日前装运。在8月28日,卖方收到了信用证,显示信用证有效期为10月10日。因租船原因,卖方要求买方将装运期延长至10月17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并将修改后的合同寄给了卖方,但是未通知议付行。10月17日装船后,卖方按信用证要求,持提单等全套文件到银行议付,但遭银行拒付。请
分析:
    (1)银行有权拒付该货款吗?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选项

答案(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理由如下:由于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文件,买卖合同虽然已经修改,但信用证尚未修改(修改信用证后未通知议付行)。银行按照信用证审单,发现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5日前,而提单显示装运期为10月17日,显然不符,因此,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2)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按修改后的合同修改信用证,并持修改后的信用证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另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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