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

admin2011-11-27  21

问题     (四)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选项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上述规定首先涉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不能有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观的限制是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A选项称“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不等于“不可能不知道”,如卖方不知道,而经过一般调查,询问就可以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存在,相当于“不可能不知道”或推定他“应该知道”,而且根据第42条第(1)款(b)项,A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至少要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A公司不能以不知道货物在乙国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为抗辩理由。故A选项不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第42条第1款规定涉及的地域限制为卖方如已知转卖地,卖方应担保依转卖地法律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其他情况下,应担保依买主营业地法律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本题买方将货物转卖,卖方并不知道货物被转卖,因此,卖方应担保依买方国家法律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B选项涉及知识产权担保的主观限制,依第42条第(2)款(a)项的规定,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不适用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情况,B选项属于这种情况。C选项也涉及识产权担保的主观限制,依第42条第(2)款(b)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不适用于“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情况,C选项即属于这种情况。D选项涉及公约第43条的规定,依公约第43条第(1)款,“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买方即丧失要求卖方权利担保的权利。选项D即属于买方在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的情况,也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但对D选项,有人认为,按照第43条第2款规定,“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即如卖方“恶意”卖有问题的货物,买方就算没有通知也不影响其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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