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女)因“吃醋”与丙某(女)发生口角,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丙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甲某拔出尖刀刺向丙某颈部、大腿外侧各一刀,逃离现场。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甲某于当日(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甲

admin2014-05-30  34

问题 甲某(女)因“吃醋”与丙某(女)发生口角,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丙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甲某拔出尖刀刺向丙某颈部、大腿外侧各一刀,逃离现场。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甲某于当日(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甲某因计划外怀孕,于 1998年11月中旬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甲某男友乙某欲将甲某“救出”,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1月 17日晚身着假警服,带上作案工具,进入县看守所值班区域,盗得监房钥匙。之后,用铁管在围墙上撬开一个大洞进入监舍区。用钥匙打开女监房,将甲某带出、逃离看守所。3个月后,甲某感到无处可逃,又到公安机关投案。

选项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C、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自首
D、脱逃罪成立自首

答案A,C,D

解析 甲使用凶器动辄行凶,打击要害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后投案又逃跑的,杀人罪不成立自首,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脱逃行为的自首成立,C项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自首确有研讨的余地。《刑法》第 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17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劫狱罪属于聚众性必要的共犯,必须三人以上,单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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