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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
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
admin
2014-12-08
34
问题
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认为外乡来本地探亲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便对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在庭审中,李某声称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所供,但已经事隔数月,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身体受伤)已经灭失,不能提供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同时,陈述自己的物品在本案案发数日前被盗,因价值小没有报案。辩护人亦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则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未提出被刑讯逼供之事,建议法庭不采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判长在随后发问中,得知被告人曾经是在非法定讯问场所供述有罪的。休庭后合议庭人员经过实地勘验,根据被告人对该场所的描述以及是外乡人的事实,认为该案有罪供述存在是由刑讯逼供所为的可能性,被告人陈述自己物品被盗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解释符合常理,遂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武大2010年研)问:
合议庭经过勘验认为此案系刑讯逼供所获有罪证据后,径直判决被告人无罪有不妥或者不合法之处?
选项
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53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95条规定,法院在审判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中,合议庭经调查核实,认定被告人供述是由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本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因此合议庭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并无不合法之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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