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何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郭某相识、恋爱,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郭某认识另外一个女人郑某,并与郑某在外同居,长期不回家。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何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郭某相识、恋爱,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郭某认识另外一个女人郑某,并与郑某在外同居,长期不回家。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02-08
34
问题
何某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郭某相识、恋爱,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来郭某认识另外一个女人郑某,并与郑某在外同居,长期不回家。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何某要求离婚必须经过郭某同意才行
B、法院可以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
C、郭某有权禁止何某提出离婚
D、法院第一次不应当准予何某与郭某离婚,如果6个月以后何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答案
2
解析
《婚姻法》关于保护军婚的原则作了一个较大的修订,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都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就无须经过军人同意。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构成重大过错,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应当视为重大过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T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所订合同属何性质的合同?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符合约定,而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某案件开庭审理时,原告提出审判员周某是被告的近亲属,要求其回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在适用下列各种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的是:
一起因侵仅行为引起的索赔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承担其经济损失I万元。原告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身上的伤痕;(2)被撞坏的电脑一部;(3)邻居何某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直不和;(4)医院证明原告因治疗花费2000元。以下对证据的分析正确的是哪一项?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下列对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甲在A市工作,2004年5月5日;乙找到甲,称其将承接一笔生意欲借甲2.5万元,甲表示只能借2万元,乙同意并写下一张借款2万元的借条交给甲,甲取钱时发现装钱的箱子有锁,钥匙在其妻手中,即约乙第二天取钱。当晚,甲妻归来,得知此事,坚决反对。第二天,乙前来取钱
音乐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发表时并未作其他任何声明,歌星乙演唱了该首歌曲,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做成CD,该CD在出售时并未做用途方面的任何特别声明.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该首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
下列选项中关于共同诉讼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有关琥珀的使用注意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1.0~1.5cm2B.<2.0cm2C.<3.0cm2D.<4.0cm2E.>4.0cm2正常二尖瓣口面积是
按CIP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保单日期不能晚于()日期。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发生的下列情况中,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有()。
简述回旋曲式结构特点?
范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利用“范例”材料教育学生的一种教学方法。可以称为“范例”的内容需具有一定的特征,这些特征不包括()。
从情感的社会内容角度来看,人类的情感有()等形式。
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
在多级目录结构中查找一个文件时需要按路径名搜索,当层次较多时要耗费很多时间,为此要引人
下面程序的输出结果是() #include<stdio.h> #include<string.h> { char*p1="abc",*p2="ABC",str[50]="xyz"; strcpy(str+2.strca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