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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康诰》:“净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尚书.康诰》:“净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admin
2019-02-26
32
问题
《尚书.康诰》:“净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选项
答案
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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