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铮任恒泰圣都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铮。恒泰圣都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金河公司货款,金河

admin2014-02-08  18

问题 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恒泰圣都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10%,远达公司出资7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铮任恒泰圣都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铮。恒泰圣都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金河公司货款,金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恒泰圣都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恒泰圣都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恒泰圣都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金河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恒泰圣都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恒泰圣都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答案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可知,CD选项均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敖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所以B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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