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dmin2019-01-24  28

问题 试论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依照宪法规定,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对于选举权的限制条件也比较少。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其要求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我国宪法确立的选举权平等性原则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从而使我国在选举制度上不仅体现了实质平等,还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应选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方法,间接选举则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方法。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国情,但根据国情的变化,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是和等额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表现。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从而确立了我国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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