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市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所得税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4%。假设税法规定,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

admin2011-10-05  53

问题 甲公司为市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所得税核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4%。假设税法规定,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均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8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4 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60万元。期初坏账准备的余额为0。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08年末 “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贷方余额为400万元。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08年初“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余额为0。
  (3)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以4 100万元购入当日发行的面值为4 000万元的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每年1月10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票面利率为6%,假定实际利率为5%,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008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法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5)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余额为2 6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3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为0。
(6)2008年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2009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09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买价为1 995万元,发生相关税费5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 100万元。
(2)甲公司2009年12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2010年2月20日以每件0.2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提供A产品1 000件,若不能按期交货,甲公司需要按照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产品时,原材料的价格突然上涨,预计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0.21万元,超过合同单价。
(3)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
(4)因违反环保法规,应付罚款100万元。
(5)2009年发生坏账6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40万元。
(6)2009年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350万元,确认产品质量保证费用500万元。
(7)2009年为开发新产品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500万元,其中30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当年摊销5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当期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法预计的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同会计规定)。
(8)2009年年末结存存货账面余额为3 0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为100万元。
(9)2009年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
(1)2009年10月,甲公司接有关部门通知,经考核甲公司多项指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变更为25%。
(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1)确定表(一)所列资产、负债在2008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2)计算2008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2008年应交所得税,编制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
(3)确定表(二)所列资产、负债在2009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4)计算2009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2009年应交所得税,编制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选项

答案(1)确定表(一)所列资产、负债在2008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 (2)计算2008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2008年应交所得税,编制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 2008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 160×15%=174(万元) 2008年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0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1160-4 100×5%(国债利息收入)=5 955(万元) 2008年应交所得税=5 955×15%=893.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4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893.25 (3)确定表(二)所列资产、负债在2009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 (4)计算2009年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2009年应交所得税,编制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 ①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1 100×25%-0=275(万元) ②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 805-125)×25%-174=246(万元)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1 680-1 160)+200(现金捐赠)+100(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200×50%+75-50)(研究开发支出加扣50%)-203.25(国债利息收入)=5 491.75(万元) 应交所得税=5 491.75×15%=823.7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577.76 递延所得税资产 246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823.76 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2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5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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