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棘某、雷某、代某、肖某同他人利用手摇钻、电瓶、电焊枪等作案工具在大港油田原油集输公司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 5000余元;200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棘某与肖某、代某、雷某经密谋,共盗窃原油77吨之多,价值

admin2014-01-15  30

问题 2002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棘某、雷某、代某、肖某同他人利用手摇钻、电瓶、电焊枪等作案工具在大港油田原油集输公司的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 5000余元;200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棘某与肖某、代某、雷某经密谋,共盗窃原油77吨之多,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并留下输油管道火灾隐患多起。关于四人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

选项 A、盗窃罪
B、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答案4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8)指出: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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