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

admin2019-02-24  36

问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2015年年底举行的公司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
   2016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10幅插图的绘制。2016年7月,该书出版,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
   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司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年年底,自己合法获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
    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属于什么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甲公司?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既是美术作品,又是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材料中,插画家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从形式上看是以线条、块面、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而从创作性质来看,它是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而创作的,属于“委托作品”。 (2)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刘某,不属于甲公司。理由如下: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实际上也体现了“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未创作作品的委托人要获得著作权,必须事先与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材料中,“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受托人刘某,而不属于甲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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