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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
admin
2013-09-03
23
问题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法官乙认为,张某不仅要承担损毁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还要因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53题)
选项
A、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通过“解释学循环”进行判断
B、“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之一
C、“公序良俗”属伦理范畴,非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不成立
D、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
答案
A,B,D
解析
解释学循环是指对整体的把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而对于部分的理解又是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之上。解释的过程展现为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每一次的解释都会在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推进我们对于解释对象的认识。下葬的棺木,依照其物理属性,应该属于物,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独立存在于人体之外;第二,为有体物;第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第四,有用性;第五,特定性。下葬的棺木从整体七来看属于物,但同时它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物的属性要求,因此是民法上的物。这个解释过程首先从整体上对棺木属于物进行解释,然后结合民法的具体规定对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进行了解释,正是遵循了“从整体到部分,对于部分的理解也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的基础之上”的解释学循环的规则。选项A正确,当选。
法律推理的前提有大前提和小前提。大前提是指法律推理时适用的法律规范。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地、自发地形成的。习惯,尤其是风俗习惯,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民族风俗习惯有可能成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即有可能成为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人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而且人们深受该传统的影响,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该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大前提)之一。选项B正确,当选。
“公序良俗”原属于伦理范畴,可是,现代国家也有将之规定于法律之中,使之上升为法律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直接援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确认,因此“公序良俗”在我国是个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也属于法律规范,故选项C错误,不当选。
本案中,张某将刘某父亲的棺木锯下一角,并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的父亲。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死者的亲属刘某极度的不尊重。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当然会受到其所生活的环境的影响。刘某作为当地群众中的一员,其是否受到精神损害,应该采用当地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如果当地群众对此事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刘某没有让父亲得到安歇,是一种极其不孝的行为,那么刘某肯定会遭受到更大的精神打击,因此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选项D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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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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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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