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

admin2011-01-06  36

问题 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在本案例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其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为还盘。(2)在本案例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之后也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所以并未构成有效接受,合同也就没有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予以拒绝是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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