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6-10  25

问题 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是针对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所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3)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意思就是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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