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模式的几种类型。

admin2023-02-02  39

问题 请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模式的几种类型。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劾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①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③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 (4)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①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不过,美国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内容,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规定:“无论是谁传唤的证人,法院都可以询问。” ②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③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④实行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⑤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5)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混合式诉讼的特征是: ①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利,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 ②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等制度。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既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提供了新的可借鉴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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