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7题题)

admin2013-11-05  29

问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67题题)

选项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1)在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于婚姻财产的界定须遵循法定财产制,依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和收入,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美发店系张、柳二人婚后所开,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正确。(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3)《婚姻法》第4l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项正确。民法理论认为,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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