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4日,任某为子女上学向刘某借款6000元,任某写下借款字据,但是由于刘某疏忽,借据上未写明还款时间,双方只是口头约定2005年元旦前还款。2005年1月1日,刘某向任某主张债权,任某拒绝。经多次催要未果后,2007年8月1日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admin2013-04-17  46

问题 2004年8月4日,任某为子女上学向刘某借款6000元,任某写下借款字据,但是由于刘某疏忽,借据上未写明还款时间,双方只是口头约定2005年元旦前还款。2005年1月1日,刘某向任某主张债权,任某拒绝。经多次催要未果后,2007年8月1日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任某认为已经超过了民事追诉时效。问:如果律师代理刘某诉讼,在证据调查及履行举证义务问题上应当如何进行?

选项

答案作为原告律师应当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向被告进行证据调查;本案诉讼纠纷的关键是诉讼时效问题;律师应当向原告当事人收集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之证据;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证明;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可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多种证据人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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