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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户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时欠缴税款2800元,在没有交清所欠税款的情况下,便迁到乙市继续做生意。为追缴王某所欠税款,甲市税务局请求乙市税务局对王某代为追缴所欠税款2800元,并交纳滞纳金1260元。王某认为滞纳金太多,不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税务局的行为不服。
某个体户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时欠缴税款2800元,在没有交清所欠税款的情况下,便迁到乙市继续做生意。为追缴王某所欠税款,甲市税务局请求乙市税务局对王某代为追缴所欠税款2800元,并交纳滞纳金1260元。王某认为滞纳金太多,不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税务局的行为不服。
admin
2016-01-15
476
问题
某个体户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时欠缴税款2800元,在没有交清所欠税款的情况下,便迁到乙市继续做生意。为追缴王某所欠税款,甲市税务局请求乙市税务局对王某代为追缴所欠税款2800元,并交纳滞纳金1260元。王某认为滞纳金太多,不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税务局的行为不服。此时,王某可以选择哪一救济途径?( )
选项
A、向乙市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向甲市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王某可以向甲、乙两市的任何一个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王某可以直接向乙市人民法院对乙市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税务行政争议和委托行政行为。乙市税务局接受甲市税务局委托行使职权。对委托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委托机关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向乙市税务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A项C项说法错误。本案中的税务行政争议属于纳税争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得径行起诉。D项忽视了行政复议前置限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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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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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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