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卷一第57题)下列哪些国际条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admin2018-06-28  24

问题 (2009年卷一第57题)下列哪些国际条约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选项 A、《专利合作条约》
B、《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C、《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D、《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围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答案A,B,C

解析 A.《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定义”规定:“……(i)‘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ii)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第2条“定义”规定:“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i)‘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第1条规定:“……适用本协议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已知的‘国际专利分类法’……”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第1条规定:“(1)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3)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i)大类和小类表;(ii)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ii)用法说明。……”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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