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1999年3月去世前,曾于1999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

admin2013-11-19  26

问题   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1999年3月去世前,曾于1999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2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2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选项

答案本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以下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1)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一审后,以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是错误的。因为,对当事人针对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以裁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而不得作出判决。 (3)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刘力的申请决定再审后,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2条的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A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4)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继续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5)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并判决驳回刘力的诉讼请求后,以该案为再审案件为由告知当事人对判决不得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该案件虽为再审案件,但甲区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因此,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享有上诉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0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